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43號聲請人桃園縣蘆竹鄉農會
十號法定代理人甲○○
十號非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歿)、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丙○○之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簡易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