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號聲請人丙○○
甲○○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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