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瑞小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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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瑞小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
乙○○丁○○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瑞芳簡易庭法官徐世禎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