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84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曾晏慈 債務人 陳憲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曾晏慈於100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元並
邀陳憲堂擔任一般保證人,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債務人等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程序費用,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