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福源指定辯護人邱銘峯律師具保人蕭閔月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閔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福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023號、第1650號、第2515號、第3104號、第3954號),前曾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並由具保人蕭閔月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張附卷可憑。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本院囑警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顯已逃匿;且本院前已依法通知具保人蕭閔月遵期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3張、拘票1張、員警拘提報告書1張,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蘇碧珠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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