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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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47號抗告人瀚巍櫥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