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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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曉峯
潘曉蕙 潘曉青 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曉林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潘秀 之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 潘秀之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潘曉峯、潘曉蕙、潘曉青、潘曉林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潘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潘曉蕙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潘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潘曉青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潘秀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