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61號原告勝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盈甄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 律師被告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希聖 訴訟代理人 陳思宏 律師
劉祐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3週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自送對造,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