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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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閱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14號原告 徐立華 被告中正晶鑽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火順 訴訟代理人 蔡為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簡硯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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