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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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30號原告 余心蘭 被告 王緒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小芬
法官陳苑文法官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易 字第 1473 號(111.04.2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330 號裁定(112.07.14)【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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