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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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200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家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家容(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以111年度審易字第2008號判處罪刑,且上開判決正本業於112年5月8日送達予當時在法務部○○○○○○○○羈押中之被告收受,是該判決已生送達之效力,其提起上訴,應向監所長官為之,當毋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被告至遲應於112年5月28日前提起上訴,惟被告遲至112年7月7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觀被告所提刑事訴訟狀所蓋法務部○○○○○○○義二舍收狀登記章即明。從而,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亦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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