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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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89號上訴人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文勇葉王素芳葉青樺葉建宏葉貞吟葉月華林聖泰林聖智林聖彥林雅芬林雅婷林秀峯 因109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貳佰參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陸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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