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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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89號上訴人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文勇 、 葉王素芳 、 葉青樺 、 葉建宏 、 葉貞吟 、 葉月華 、 林聖泰 、 林聖智 、 林聖彥 、 林雅芬 、 林雅婷 、 林秀峯 因109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貳佰參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陸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