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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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救字第5號
抗 告 人 江忠信
抗告人與屏東縣政府水利局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00年4月11日100年度屏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審100年度屏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
於裁定送達後7日補正,抗告人於100年5月6日收受該裁
定,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而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為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