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43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潤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五百
元,經本院以一百年度桃補字第七六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3月2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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