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司桃勞 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嚴芷驊
代 理 人 沈孟賢 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
事件,聲請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惟按「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
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
,依聲請人訴之聲明,其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
38,150及自民國100年4月5日起按月給付69,075元,另聲
請人年近33歲,離強制退休之65歲期間尚有32年許,以此推
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27,150元【(69,075元1210)+
138,150元=8,427,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457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1,44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0
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
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