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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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161號
原   告 昇合衛生材料行即 王思賢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美玲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737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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