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82號
受 罰 人    蔡美玲
上受罰人因原告與被告 游加興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
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美玲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
知仍不到場者,得再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
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原告聲請訊問證人即受罰人,本院定於
民國(下同)104年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進行言詞辯論,受
罰人應到庭,通知書於民國104年1月22日送達受罰人之住所
,由子游加興簽收一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受罰人並無
正當理由,竟不到場。
三、 爰依 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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