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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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82號聲請人 邱慧美 相對人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捌拾叁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預告工資、資遣費、6%退休金、特休假工資爭議,於民國106年7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預告工資、資遣費、6%退休金、特休假工資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76,283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預告工資、資遣費、6%退休金、特休假工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獨任調解人於106年7月1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2.公司同意於106年7月14日給付勞方邱慧美預告工資23,000元、資遣費138,000元、
6%退休金3,783元、特休假工資11,500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