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九四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四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署已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零點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零點四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霞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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