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36號聲請人 林萬生 律師被告甲○○
國民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旨如附件所示。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四月六日、六月六日各延長羈押二月,有本院押票及延長羈押之裁定在卷可稽。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林萬生律師為被告 王建智 之選任辯護人,有委任狀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為被告甲○○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揆諸前開規定,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被告甲○○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月在案,其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復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