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子○○
L○○酉○○玄○K○○B○○M○○丁○○戌○○甲○○D○○辰○○I○○黃○○辛○○A○○午○○癸○○乙○○丙○○宙○○J○○卯○○丑○○天○○G○○F○○亥○○C○○巳○○
庚○戊○○未○○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申○○訴訟代理人 陳炯雲 律師複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雖有明文。惟被告住所與侵權行為地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而所謂侵權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民國五十六年台抗字第三六九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其結果發生地在本院管轄之屏東縣,本院自有管轄,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之權限,聲請將本事件移送至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自非可採。又原告起訴時依據侵權行為及消費者保護法之法律關係請求,嗣於本院審理中追加依據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為請求。查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均未逸脫原告於起訴狀所述因種植被告培育之華寶西瓜,致受有損害之事實。參諸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院自得就原告追加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調查審理,均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西瓜種子生產商,為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企業經營者。被告曾依植物種苗法登記其所育種之「華寶西瓜」一代交配種子,並以之在市場上流通販售。被告為販售前開種子,更在種子包裝上標示:「中旱生,生育較強,果型為長橢圓,果重十至十四公斤,皮色淡綠散佈青色網紋,果皮堅硬,貯運力強,肉色鮮紅,瓤質細膩,糖度最高可達十三至十四度,肉質爽口,品質安定,不易空心,切開後色澤鮮豔。種子中小形褐色。為富貴型的改良品種」等文字。九十年十月間,原告等三十四人分別向種子行購買前開種子,或直接向被告之經銷商正綠農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綠公司)購買前開種子,或則向苗圃購買以前開種子培育出之西瓜苗(原告取得西瓜種子或西瓜苗之來源詳如附表所示),而與被告依種子包裝之內容成立品質保證之無名契約。但因被告疏忽未於產品包裝上標示「因種子本身之複雜遺傳因子或採種、精選、包裝、發貨等作業上之疏忽,所造成品種不純之百分比,逾此範圍所引起栽培及收益上之損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足以令消費者對於產品品質穩定度有所認知,據以採取必要的成本估算及避險措施,並避免損害之無限擴大之標示警語。致原告等三十四人於九十年十月間耗費大量金錢及人力接枝栽種在屏東縣枋山溪、楓港溪河床(各原告栽種之地域如附表所示),卻於九十一年三月間採收時始發現因華寶西瓜種子品種不純而有百分之二十的瓜苗所結果實為空心之變種西瓜,無法出售販賣獲得價金。原告等三十四人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財產損失,為此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及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損失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華寶西瓜僅為被告就西瓜品種中之一項商標命名,並無專利登記。市面上有多家種苗公司販賣類似品種之西瓜種子,單從外觀觀察,無法斷定何者為「華寶」品種,不能以原告提供之照片或錄影帶認定其種植之西瓜由被告公司之「華寶」西瓜種子所發芽。且被告並無出售種子或種苗與原告,原告所購買之種子與被告無關,原告所栽種之西瓜成品無法直接認定為被告公司所培育。且原告主張栽種之西瓜有百分之二十為品質較黃皮西瓜為差之綠皮西瓜,係以偏概全,就某一瓜園目測而為推算。且華寶西瓜種子於種植程序中須經接枝砧木,原告所栽種之西瓜出現綠皮品質較差之果實,不能認定是因被告所販售之種子品種不純所引起。而原告等人種植西瓜係向訴外人購買種子自行嫁接或購買西瓜苗,均非向被告購買種子或種苗,原告就係於何時?向何人?購買如何數量之種子?又是否已確實栽種如附表所示數量之西瓜等節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渠等所提出之盤商收購西瓜收據並非真正,不能用以證明原告確實發生損害。更何況被告所販賣之商品為種子,不但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且不具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性,不須為警告及緊急處理方法之標示,並無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二項之適用。故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又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予假執行。
四、原告等三十四人所種植之西瓜是否以被告販售之華寶西瓜種子發芽栽培?以之栽培之西瓜是否出現空心綠皮之異變?㈠查證人 陳甘澍 於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審理時證稱: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縣
政府函請我們到枋山溪西瓜田勘查有關西瓜品種變異的問題。當天伊與助理、縣政府的機要秘書到場作相關的記錄,現場有十幾位農民在場,由農民同意逢機取樣等語,足見屏東縣枋山溪確有種植西瓜無疑。
㈡雖證人陳甘澍就變異之西瓜是否為華寶西瓜證稱:勘查地點所種之西瓜伊無法確
知是否為華寶西瓜,但從外型可以知道是富貴型系列的西瓜,如欲鑑定是否為華寶西瓜須以種子的父母親本及種子公司的目錄等資料,經比對葉子及果實形狀、大小、顏色來判斷等語。然查證人宇○○於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審理時證稱:伊從事嫁接工作長達三十多年,其中包括西瓜的嫁接及出售。伊九年來都是用華寶西瓜種子發芽後與南瓜苗嫁接,再賣給農民栽種。八十九年間向伊購買嫁接西瓜之人的名冊,伊交給被告等語。依前開名冊,原告戌○○曾向證人宇○○購買西瓜苗一二三○○○株、丁○○購買西瓜苗一一五○○株、 潘英盛 購買西瓜苗一三○○○株、I○○購買西瓜苗九○○○株、M○○購買西瓜苗一二五○○株、黃○○購買西瓜苗一一○○○株、辰○○購買西瓜苗六千一百株、玄○購買西瓜苗一五四○○株(另代購六一○○株)、K○○購買西瓜苗一六○○○株、乙○○購買西瓜苗一二○○○株、B○○購買西瓜苗五○○○株,此有被告所提出,由宇○○交付被告之購買名冊影本一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二○三頁)。另證人E○○則於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理時證稱:伊從事西瓜種苗栽培工作,將西瓜苗接在南瓜苗根莖上,種子都是用九十年十月間向正綠公司購買的華寶西瓜種子。九十年十月原告子○○曾向伊拿「華寶」種子二罐。同時期原告C○○、庚○、丙○○、戊○○、L○○、丑○○、甲○○及宙○○則委託伊將華寶西瓜種子發芽,再自己與南瓜苗接栽。另原告午○○、癸○○、訴外人余敏誠(即原告己○○之兄弟)、宙○○則曾向其購買已與南瓜苗接栽完成的西瓜苗等語可證(見本院卷㈠一四九至一五○頁)。而甲○○自證人E○○處購買華寶西瓜種子八罐,余敏誠購買八罐、丑○○購買六罐、宙○○購買十罐、戊○○購買三罐、午○○購買五罐、癸○○購買六罐、L○○購買十罐、子○○購買二罐、C○○購買九罐、庚○購買六罐、丙○○購買七罐,有估價單十二張附卷可證。另證人壬○○於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審理時證稱:伊經營西瓜嫁接場約三十年左名,以農苑種苗行之名對外營業,最主要是從事西瓜苗的栽種。伊向正綠公司購買華寶西瓜及南瓜種子從事嫁接。伊並未就購買者作成紀錄,但記得原告卯○○曾向其購買等語。
㈢綜合上述各項證據,應已足認參與協調會之瓜農C○○、乙○○、丁○○、黃○
○;宇○○販售種子名冊中記載之戌○○、丁○○、潘英盛、I○○、M○○、黃○○、辰○○、玄○、K○○、乙○○、B○○;證人E○○提出之估價單中所載或其證詞中所述及之原告子○○、C○○、庚○、丙○○、戊○○、L○○、丑○○、甲○○、宙○○、午○○、癸○○、己○○、宙○○、戊○○;證人壬○○證詞中所提及之卯○○等人均曾於九十年十一月間在枋山或楓港地區種植被告所育種之華寶西瓜。
㈣又查兩造之代表曾經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在屏東縣政府三二○會議室開協調會,
被告公司總經理承認原告等為被告公司之長期客戶,基於和氣生財原則,被告公司願以基金會名義提撥六十萬元給佳冬鄉公所辦理冬季旱作西瓜品種試作、栽種比賽、宣傳等活動,以表示公司誠意,此有西瓜品種異變協調會記錄一份可證(見本院卷㈠第五○頁)。而被告在協調會中未就參加協調的農民是否種植西瓜及枋山、楓港溪河床所種之西瓜是否為華寶為爭執,但曾表示異變的西瓜與氣候有關,並就異變西瓜是否達到百分之二十為爭執,有證人 鍾慶祥 於本院九十一月十二月二日審理時結證屬實。可見原告等三十四人應均曾於九十年十一月間在枋山或楓港地區種植被告所育種之華寶西瓜。
㈤又被告曾向證人宇○○蒐集種植華寶西瓜農戶之資料,此經證人宇○○證述明確
,並有種植華寶西瓜名冊一份可證。再證人陳甘澍另證稱:因勘查地點在河床上,故未就面積(約有一、二十公頃)或位置做明確的標示,經農民帶領取樣三畦共五百零二株,其中從外觀研判有八十五株與華寶品種有異(百分比約為十六點九)。有異的部分果實顏色不一樣,當場有剖開來看。剖開的結果,白皮的西瓜沒有問題,顏色較深的果實空心(共剖開三個)等語。此外,並有空心西瓜照片一張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一四頁)。再參酌財團法人農友社會福利基金會曾因西瓜空心之事,撥款補償瓜農 邱順全 及 童文華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另證人寅○○於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審理時證稱:伊從事載運西瓜之工作,因職務之便得知同年雲林、台南及枋山地區均出現有綠皮、空心華寶西瓜之現象。證人 吳桐波 於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審理時證稱:伊在台南縣曾文溪畔種植西瓜二十餘年,其中有十幾年種植華寶西瓜。九十年伊在雲林及台南安南地區購買華寶西瓜種子,同年農曆八月以種子發芽直接種植的華寶西瓜,在同年農曆十一月收成時出現有心空綠皮西瓜之現象。依據前開各項證據,應可認定原告等三十四人種植之西瓜於九十年十一月所種植之華寶西瓜於隔年收成時確實出現空心綠皮之狀況。
㈥被告雖辯稱前開計畫是由佳冬鄉公所主辦,財團法人農友社會福利基金會、農友
公司協辦,為了改善楓港溪、枋山溪地區冬季旱作西瓜栽培技術及管理,穩定西瓜產量及品質,使西瓜產業永續經營與發展而擬定,並請屏東縣政府、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輔導。另邱順全及童文華為九十年冬季寒害受災農戶,曾向以急難農民之救助,農業災害之慰問等目的成立之公益團體財團法人農友社會福利基金會申請天然災害補助復耕。而農友社會福利基金會與被告為二個獨立之法人,被告並未自己或以農友社會福利基金會名義與訴外人邱順全、童文華就賠償達成和解,具前述證人所述並非完全實在云云。然查前開證人所述並非不合情理,且多位證人所述大致與現有之證據相符,被告指摘其所述不實,並不可採。而前開計劃草案既由被告於協調會提出,且財團法人農友社會福利基金會並未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參與協調會,足見被告對於財團法人農友社會福利基金會有充分的影響力,可以使財團法人農友社會福利基金會為解決華寶西瓜出現空心綠皮之事提出補償計劃。亦足見被告就華寶西瓜出現綠皮空心之狀況有充份之了解,是被告辯稱財團法人農友福利基金會與其為不同之個體,雖然屬實,惟仍不得動搖華寶西瓜出現空心綠皮之事實。
五、本件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適用?㈠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
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前之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定有明文。
㈡前述條文所指之「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應係指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而所
謂「欠缺安全性」,指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或服務於提供時,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已參考歐體指令第六條將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正予以納入。修正為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此見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即明。可見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所指之危險必與安全衛生有關,且須對於安全衛生造成積極之侵害威脅始足當之,如產品效用功能不如預期,則難謂對於安全衛生有何侵害,尚不得依本條而為主張。
㈢本件原告等三十四人於九十年十一月間以被告育種之華寶西瓜種子,乃用以發芽
成株,再結果販售。依渠等主張之事實,原告等人是因投入勞力、金錢及時間等成本種植華寶西瓜種子,雖成效不如預期,致所投入之成本無法回收,所預期之利益亦無法取得,惟尚非種子本身對於安全衛生造成侵害。是本件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尚無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適用。原告等三十四人自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
六、原告等三十四人得否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㈠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
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定有明文。本條規定於民法債編通則第三節第一款,為債之效力中有關債務不履行之規定。依此條文在民法體系中之定位,其適用之前提必先兩造間有債之關係發生,始足當之。
㈡查原告等三十四人依本條規定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乃係以原告等三十四人與被
告間成立「無名契約」為據。惟按契約須有當事人一方為要約,一方為承諾,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為成立,此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即明。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必須就意思之效果有所認識、並須有表示之意思及表示之行為。
㈢查本件原告等三十四人並非直接向被告購買種子。被告雖在包裝上記載:如因種
子本身之複雜遺傳因子,或採種、精選、包裝、發貨等作業上之疏忽所引起栽培及收益上之損失,其僅負種子交易金額內之責任,惠購諸君如不同意接受本條件時,敬請不要開封使用,而速將所購之種子原裝退還原購處所,以便退還種子款等文字。惟被告乃將種子出售予種子行或其他訴外人經銷販售,而與種子行或其他訴外人成立買賣契約。依一般之交易習慣,被告對於非直接向其購買種子之原告等三十四人,應無為要約之意思。原告等三十四人向種子行或苗圃購買種子或幼苗亦無須向被告為承諾之意思表示。是兩造尚無成立契約之可言。原告等三十四人主張被告在包裝上記載有關種子品質之文字,即與使用種子之原告等三十四人成立契約關係,自屬誤會。
㈣小結:兩造既無任何契約關係,依照前開說明,原告等三十四人自不得依據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為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七、原告等三十四人得否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㈠按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
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定有明文。
㈡前述商品責任之規定,在法體系應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定侵權行為侵害賠償
責任之特殊類型,旨在保護消費者安全,使消費者在依通常之方法使用或消費物品的情況下所受之損害得以獲得賠償。故倘消費者依通常之方法使用商品造成損害,即應推定商品有所欠缺。如商品製造人主張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應由商品製造人就商品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商品欠缺所致或縱加以防止仍不免損害等節負舉證責任。反之,如消費者並非依通常之使用方法使用商品,則要適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之餘地。
㈢查被告為華寶西瓜種子的育種者,並生產華寶西瓜種子在市場上流通販售,此為
兩造所不爭執。依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為商品製造人,固無疑義。惟依中國農業出版社出版之中國西瓜甜瓜一書所載:西瓜的生長發育需較高的溫度,不耐低溫,生長的溫度適合攝氏十八至二十三度,發芽的適溫為攝氏二十五至三十度,適宜的土溫為二十八至三十二度,花粉萌發的適溫為攝氏二十五度。低溫、弱光對於不育胚增加有一定之影響。授粉受精過程需較高溫度,以攝氏三十度為宜。結果期的溫度低限為攝氏十五度,在低溫條件下發育的果實呈扁圓形、出現果肩和稜角、皮厚、空心、含糖量低下情形。本件被告販售華寶西瓜種子並於包裝上載明:本品種適於輕鬆土壤中栽培及在暖熱乾燥期栽培為原則等文字。然原告等三十四人自九十年十一月栽種華寶西瓜,至九十一年三月收成。此期間,九十年十一月份屏東市氣象站(設置屏東市,位於北緯二十二度四分,東經一二○度三分,海拔二十四公尺)測得之溫度,攝氏十五度以下有一天,十五至十八度者有十六天,十八至二十五度者有十三天。同地九十年十二月份,十度以下者有一天,十至十二度者有五天,十二至十五度者有四天,十五至十八度者有四天,十八至二十度者有十七天。同地九十一年一月,十至十二度者有三天,十二至十五度者有十六天,十五至十八度者有八天,十八至二十五度者有四天,九十一年二月份,十二至十五度有五天,十五至十八度有二十二天,十八至二十五度者有一天,且此期間內溫度高低變化頗大,此有原告提出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氣象站氣象月報表一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㈠二一八至二二二頁)。又九十年十一月中旬屏東縣南州、東港、恆春之平均溫度與歷年同期比較氣溫下降攝氏一點八度至三點一度不等,九十年十二月下旬同地之平均溫度與歷年同期比較氣溫下降攝氏二點八度至三點九度不等,九十一年一月上旬同地之平均溫度與歷年同期比較氣溫下降攝氏一點八度至二度不等,惟九十一年一月中旬同地之平均溫度與歷年同期比較氣溫上升攝氏二度至三點四度,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農業氣象旬報一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㈡第二至三二頁)。足見原告等三十四人選擇栽種華寶西瓜期間為北半球之冬季,且期間氣溫曾多次低於適合西瓜生長之最低限攝氏十五度。原告等三十四人選擇在冬季較低溫之情況下種植華寶西瓜,難認係依通常之方法使用被告所生產之華寶西瓜種子,原告等三十四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為不可採。
八、原告等三十四人得否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要求被告賠償損害?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依本條規定應請求損害賠償責任者,須舉證證明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不法的加害行為以及自己之權利受有損害等事實。此外請求損害賠償之當事人並須就損害與行為之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缺一不可。經查:
㈠原告等三十四人於九十年十月間起以被告生產之華寶西瓜種子在屏東縣枋山、楓
港溪河畔栽種西瓜,至隔年三月間時發現所栽種出現部分綠皮空心之現象,已如前述。
㈡原告等三十四人之損害是否與被告所販售之種子品質不良有關?
⑴證人寅○○雖於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審理時證稱:伊在台南縣麻豆鎮謝厝寮
溪處以華寶種子發芽與南瓜接栽種植西瓜多年,並曾與原告B○○合夥種植華寶西瓜。西瓜種子來源一部分來自證人宇○○,一部分則向台南地區的種子商收購。伊種植華寶西瓜從未出現綠皮空心之狀況,但九十年十二月下旬時伊分批以當年向宇○○新購之種子及過去所留舊購種子種植華寶西瓜,並就種植新購種子或舊有種子的區域分別留下記號,竟於隔年二月收成時發現向宇○○新購之種子所種植的華寶西瓜果實出現空心之狀況。又伊亦從事載運西瓜之工作,因職務之便得知同年雲林、台南及枋山地區均出現有綠皮華寶西瓜之現象等語。另證人吳桐波亦於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審理時證稱:伊在台南縣曾文溪畔種植西瓜二十餘年,其中有十幾年種植華寶西瓜。九十年伊在雲林及台南安南地區購買華寶西瓜種子,同年農曆八月以種子發芽直接種植的華寶西瓜,在同年農曆十一月收成時出現有綠皮西瓜之現象等語。惟證人寅○○與本件原告B○○合夥種植西瓜,其證詞之公正度已有偏頗原告之可能。且寅○○僅為一般種植西瓜之農民兼職載運西瓜之業務,並非為從事西瓜農業研究之專業人員,所述將新購及舊有種子分批種植並作記號之真實性應容質疑。而縱認寅○○確曾分批分區栽種,因其並未提出分批分區之紀錄文件以資考查,其僅憑記憶認定發生綠皮西瓜者之種子來源屬新購種子,亦可因記憶模糊而有錯亂倒置之可能,應不可盡信。故前開寅○○及吳桐波之證詞,雖可證明原告等三十四人在九十年十月起所栽種之西瓜出現綠皮空心之現象,但不能據此認原告等三十四人所種植西瓜發生空心之現象與華寶西瓜種子品質不純有關。
⑵依被告提出之野菜的生育障害診斷一書節本所載:西瓜裂果肉與所用之嫁接根
砧、著果節位、光合作用養分之流轉及氣候均有關連。另依被告提出之中國農業出版社之西瓜生產技術指南一書節本所載:西瓜的膨大主要依靠瓜皮與瓜瓤各分細胞的充實與不斷增大。結別瓜瓤部分,除了種子和相連的維管束之外,均由薄壁細胞構成。在正常情況下,薄壁細胞的膨大程度比其他組織中的細胞大,但細胞壁膨大後,由於肥水特別是「水分」供應不足,細胞得不到充實,細胞壁很快就會破裂。相鄰的許多薄壁細胞破裂後,便形成了空洞,而許多小空洞相連就形成了較大的空洞或裂縫。此外,當西瓜發育前期遇到低溫或乾旱、光照不足等不良環境時,瓜也會發生空心。這是由於西瓜的發育期是以縱向生長為主,發育後期則以橫向生長為主,在低溫或乾旱或光照不足時,瓜的縱向生長就會被削弱,使其過早地停止。而當西瓜發育後期,溫度較高,雨水增多,光照強烈,瓜的橫向發育非常迅速。這樣,西瓜內部生長不均衡,也會發生空心。此外,過早使用催熟劑、採收過晚、果實上部節位葉片數過多或基部葉片過少等都易造成空心(見本院卷第九九頁)。再參酌兩造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至屏東縣政府三二○會議室召開協調會時,鳳山熱帶園藝試驗所代表陳甘澍則表示:西瓜變異與品種、管理、施肥、栽培、稼接、氣候等都有關係,惟「表皮綠色」是否品種不純所造成,因試驗所無華寶品種的父母親本,故是否受氣候因素造成變異,須取得該品種父母親本作高溫、低溫試作後才能確定,故異變確實原因無法論斷等語,有協調會紀錄一份可證(見本院卷㈠第五○頁)。嗣證人陳甘澍嗣後又在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證稱:所謂空心是果實的剖面不完整而有缺陷,裂果是西瓜的果皮及果肉都會裂開,裂果的原因是果實在瓜田裡遇到大雨或氣候異常時裂開。西瓜空心的原因有可能是品種不純、氣候因素、肥培管理、嫁接等因素。本件空心的狀況是可能鑑定的,但須取得華寶西瓜的父母親本以利拿到第一代種子,以第一代種子在同樣條件下嫁接砧木,再到枋山地區栽種,歷高溫及低溫季節後得出結果。而本件西瓜全部分佈在枋山地區,如果是氣候因素(如低溫)造成空心,依經驗判斷不良率應該會比較高等語。是綜合上述,足見西瓜空心之近因為「皮與瓤發育不均衡」或「前後期發育不均衡」,惟其引起空心之原因可能為品種、氣候、栽培、嫁接等因素。至於具體個案引起空心之真正原因是否與品種有關,則應由被告提出華寶西瓜之父母親本培育第一代華寶西瓜種以供鑑定,始可得知。
⑶按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
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辯稱:種子父母本關係被告公司之智慧財產,若外漏一顆或二顆,被告公司損失達上億元,故難提供作鑑定。且華寶西瓜特性與其親本特性不相同,加上西瓜異變與管理、施肥、灌水、栽培、嫁接、氣候因素有關,縱提供父母本,因其管理、施肥、灌水、栽培、嫁接、氣候等因素與原告在九十年冬季之種植環境條件不同,故提供父母本對於鑑定並無實益等語,應足認定被告不願提供父母親本以供鑑定。查本件華寶西瓜種子父母親本為鑑定華寶西瓜種子品質之必要證據,已如前述。而經本院多次命被告提出華寶西瓜父母親本以供鑑定,被告均以父母親本對於鑑定並無助益而拒絕提出。本院綜合衡酌各項事證,雖無法排除氣溫偏低造成空心之可能。惟經考量氣溫偏低所造成之寒害應較為全面及原告等三十四人所種植之西瓜卻至多僅有百分之二十為為空心夕瓜等客觀情事,認被告既拒絕提供自己所保管之證據供鑑定,依據前開法條規定,即應認原告所主張西瓜之空心因品種不良所致為真。
㈢原告等三十四人所種植之西瓜因種子品質不良所發生損害之數額為何?
依證人地○○於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審理時結證稱:本件變種爭議伊曾經與少部分原告(其中一人為乙○○)、鳳山園藝試驗分所陳主任及學生到現場拍照,伊並已將照片交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但伊不知道勘查之現場究屬何人所有,且當天因地方過大所以只看一個地方,且未作隨機取樣的工作,伊無法估計種植面積之多寡。嗣後又曾與農委會的人到現場勘查,惟因整條溪已經收成完成,所以只看到空地等語。又依屏東縣政府與農委會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及原告代表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會勘紀錄,綠皮西瓜之比例初估約占會勘地點之百分之二十,其切開後品質較黃色外皮者為差,此有西瓜品種異變勘查會勘紀錄(見本院卷㈠第一五頁)。嗣後兩造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至屏東縣政府三二○會議室召開協調會時,鳳山熱帶園藝試驗所代表陳甘澍則表示:枋山溪西瓜經現場勘查逢機田間取樣五○二株,不正常西瓜八五株,計算約有百分之十六點九不良率,有協調會紀錄一份可證(見本院卷㈠第一五頁、第一二八頁)。由此可見,原告等三十四人就西瓜空心之比例、數額均未經科學嚴謹之計算。渠等主張種植之西瓜有百分之二十發生空心之狀況,已非完全可以採信。進而言之,原告等三十四人主張其因栽種華寶西瓜所投入之勞力、時間、金錢有百分之二十付諸東流,無法回收一節,即失其計算之基礎。據此,原告自尚未就其主張之損害數額盡完全之舉證責任。
㈣被告是否因故意或過失販賣品質不純之華寶西瓜種子?其製造及販售之行為是否
為不法之行為?⑴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規範之侵權行為責任,採過失責任主義。須行為人就
損害之發生有所預見,卻有意使其發生或因未盡其一般人應有之注意義務而疏未防免而使其發生,始依本條負賠償責任。又如行為人所為之行為不具違法性,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屬容許之危險,非屬不法行為,亦難期待行為人依本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⑵查被告培育華寶西瓜種子在市場上販售,依現代之科技水準,尚難期待所販售
之種子品質百分百絕對優良。進而言之,倘被告非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或為詐取利益而故意販賣品質不良種子,縱使種子無法百分之百發芽成株,無法百分之百結成果實,所結之果實無法百分之百在市場上販賣換取價金,導致使用種子之人耗費勞力、時間、金錢無法回收而造成損害。其生產、販售品質不純之種子仍屬法社會生活中所容許之危險行為,非屬不法之行為。本件原告等三十四人雖因使用被告所販售品質不良之種子,致所付出之成本無法回收,然就被告是否係為損害他人或為詐取利益而故意販售品質不良之種子一節,未盡其主張及舉證之責。應難認被告就販售品質非絕對優良之西瓜種子之行為有何故意或過失,更難認被告之行為有何不法。
㈤小結:被告販售品質不良之華寶西瓜種子雖可以認定,惟原告等三十四人就損害
之確實數額、被告之故意或過失及被告行為之不法性等節,均未盡其主張及舉證之責。原告等三十四人自不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九、綜上所述,被告販賣之種子並無對於原告等三十四人之安全衛生造成侵害,本件應無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適用。而兩造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原告等三十四人尚不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又原告等三十四人在冬季低溫之條件下種植適合在暖熱環境下種植之西瓜,並非依通常之方法使用被告所生產之種子,亦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再被告並非故意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或為詐取利益而販售品質不良之西瓜種子,其生產、販售行為造成原告等三十四人投入成本無法回收,應屬法社會生活所容許之行為。原告等三十四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故意過失,渠等不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從而,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及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心芳~B法官許蓓雯~B法官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附表:
~F0~T48;┌────┬──────┬─────────┬───────┬────┐│姓名│損失之金額│來源/種子或幼苗│變異/栽種數量│種植地點│├────┼──────┼─────────┼───────┼────┤│子○○│810,000元│E○○/種子│2700/13500棵│枋山溪│├────┼──────┼─────────┼───────┼────┤│L○○│1,200,000元│E○○/未接栽幼苗│4000/20000棵│枋山溪│├────┼──────┼─────────┼───────┼────┤│酉○○│900,000元│正綠公司/種子│3000/15000棵│枋山溪│├────┼──────┼─────────┼───────┼────┤│玄○│900,000元│宇○○/西瓜苗│3000/15000棵│枋山溪│├────┼──────┼─────────┼───────┼────┤│K○○│900,000元│宇○○/西瓜苗│3000/15000棵│枋山溪│├────┼──────┼─────────┼───────┼────┤│B○○│780,000元│宇○○/西瓜苗│2600/13000棵│枋山溪│├────┼──────┼─────────┼───────┼────┤│M○○│750,000元│宇○○/西瓜苗│2500/12500棵│枋山溪│├────┼──────┼─────────┼───────┼────┤│丁○○│720,000元│宇○○/西瓜苗│2400/12000棵│枋山溪│├────┼──────┼─────────┼───────┼────┤│戌○○│720,000元│宇○○/西瓜苗│2400/12000棵│枋山溪│├────┼──────┼─────────┼───────┼────┤│甲○○│660,000元│E○○/未接栽幼苗│2200/11000棵│枋山溪│├────┼──────┼─────────┼───────┼────┤│D○○│720,000元│宇○○/西瓜苗│2400/12000棵│枋山溪│├────┼──────┼─────────┼───────┼────┤│辰○○│600,000元│宇○○/西瓜苗│2000/10000棵│枋山溪│├────┼──────┼─────────┼───────┼────┤│I○○│600,000元│宇○○/西瓜苗│2000/10000棵│枋山溪│├────┼──────┼─────────┼───────┼────┤│黃○○│600,000元│宇○○/西瓜苗│2000/10000棵│枋山溪│├────┼──────┼─────────┼───────┼────┤│辛○○│660,000元│宇○○/西瓜苗│2200/11000棵│枋山溪│├────┼──────┼─────────┼───────┼────┤│A○○│600,000元│宇○○│2000/10000棵│枋山溪│├────┼──────┼─────────┼───────┼────┤│午○○│600,000元│E○○/已接栽幼苗│2000/10000棵│枋山溪│├────┼──────┼─────────┼───────┼────┤│癸○○│600,000元│E○○/已接栽幼苗│2000/10000棵│枋山溪│├────┼──────┼─────────┼───────┼────┤│乙○○│600,000元│宇○○/西瓜苗│2000/10000棵│枋山溪│├────┼──────┼─────────┼───────┼────┤│丙○○│600,000元│E○○/未接栽幼苗│2000/10000棵│枋山溪│├────┼──────┼─────────┼───────┼────┤│宙○○│1,200,000元│E○○/種子及幼苗│4000/20000棵│楓港溪│├────┼──────┼─────────┼───────┼────┤│J○○│1,200,000元│H○○/種子│4000/20000棵│楓港溪│├────┼──────┼─────────┼───────┼────┤│卯○○│2,100,000元│H○○/種子│7000/35000棵│楓港溪│├────┼──────┼─────────┼───────┼────┤│丑○○│600,000元│E○○/未接栽幼苗│2000/10000棵│楓港溪│├────┼──────┼─────────┼───────┼────┤│天○○│720,000元│H○○/種子│2400/12000棵│楓港溪│├────┼──────┼─────────┼───────┼────┤│G○○│600,000元│H○○/種子│2000/10000棵│楓港溪│├────┼──────┼─────────┼───────┼────┤│F○○│600,000元│H○○/種子│2000/10000棵│楓港溪│├────┼──────┼─────────┼───────┼────┤│亥○○│780,000元│H○○/種子│2600/13000棵│楓港溪│├────┼──────┼─────────┼───────┼────┤│ 葛逸明 │900,000元│E○○/種子│3000/15000棵│楓港溪│├────┼──────┼─────────┼───────┼────┤│巳○○│600,000元│正綠公司/種子│2000/10000棵│枋山溪│├────┼──────┼─────────┼───────┼────┤│庚○│720,000元│E○○/未接栽幼苗│2400/12000棵│枋山溪│├────┼──────┼─────────┼───────┼────┤│戊○○│330,000元│E○○/未接栽幼苗│1100/5500棵│枋山溪│├────┼──────┼─────────┼───────┼────┤│未○○│450,000元│宇○○│1500/7500棵│枋山溪│├────┼──────┼─────────┼───────┼────┤│己○○│960,000元│E○○/未接栽幼苗│3200/16000棵│枋山溪│├────┼──────┼─────────┴───────┴────┤│總計│26,2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