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7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金額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票據第124條準用第97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本票到期日為民國①88年10月30日②87年9月30日③87年10月30日④87年11月30日⑤87年12月30日⑥88年1月30日⑦88年2月28日⑧88年3月30日⑨88年4月30日⑩88年5月30日⑪88年6月30日⑫88年7月30日⑬88年8月30日,故聲請人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詎聲請人竟請求自民國87年6月1日起算利息,自非有據。超過前開到期日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其餘利息之請求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經核就附表編號2至13所示本票部份,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其中編號1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六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一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債權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7年度司票字第47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未載│10,000元│88年10月30日│未載│0000000│├──┼─────┼─────┼──────┼──────┼────┤│002│87年6月1日│10,000元│87年9月30日│87年9月30日│0000000│├──┼─────┼─────┼──────┼──────┼────┤│003│87年6月1日│10,000元│87年10月30日│87年10月30日│0000000│├──┼─────┼─────┼──────┼──────┼────┤│004│87年6月1日│10,000元│87年11月30日│87年11月30日│0000000│├──┼─────┼─────┼──────┼──────┼────┤│005│87年6月1日│10,000元│87年12月30日│87年12月30日│0000000│├──┼─────┼─────┼──────┼──────┼────┤│006│87年6月1日│10,000元│88年1月30日│88年1月30日│0000000│├──┼─────┼─────┼──────┼──────┼────┤│007│87年6月1日│10,000元│88年2月28日│88年2月28日│0000000│├──┼─────┼─────┼──────┼──────┼────┤│008│87年6月1日│10,000元│88年3月30日│88年3月30日│0000000│├──┼─────┼─────┼──────┼──────┼────┤│009│87年6月1日│10,000元│88年4月30日│88年4月30日│0000000│├──┼─────┼─────┼──────┼──────┼────┤│010│87年6月1日│10,000元│88年5月30日│88年5月30日│0000000│├──┼─────┼─────┼──────┼──────┼────┤│011│87年6月1日│10,000元│88年6月30日│88年6月30日│0000000│├──┼─────┼─────┼──────┼──────┼────┤│012│87年6月1日│10,000元│88年7月30日│88年7月30日│0000000│├──┼─────┼─────┼──────┼──────┼────┤│013│87年6月1日│10,000元│88年8月30日│88年8月30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