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吳勝雄 上訴人 吳石吉 上訴人 蔡吳照子 視同上訴人 吳石朋 視同上訴人 吳承恩 視同上訴人 吳金葉 視同上訴人 吳金菊 被上訴人 陳淑媛 訴訟代理人 徐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即原告)應具狀陳報視同上訴人即被告吳金葉(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5年10月28日死亡)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吳金葉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本院具狀聲明由繼承人承受吳金葉之訴訟(註:應按繼承之人數附具繕本,由本院送達於各繼承人)。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