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8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18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基簡字第182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牟善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牟善華犯竊盜罪,共計貳拾肆罪,均累犯,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詳如後附件壹之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詳如後附件壹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內容外,其餘另補充記載如下:㈠上開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記載:本件被告牟善華因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以105年度基交簡字第57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情節,於105年8月2日確定,嗣於106年2月22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繳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而執行完畢。
㈡上開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牟善華前
案紀錄表、本院105年度基交簡字第577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各
1件在卷可佐。㈢上開適用法條部分,應補充記載:查被告牟善華有上揭㈠上
開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記載之犯罪前案紀錄暨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玆審酌被告牟善華為一智慮成熟之成年人,竟無任何緣由即隨意竊取他人財物,嚴重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其犯後於106年10月26日偵訊時全部坦承犯行【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494號卷,第118至120頁】,其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其犯罪動機、目的、情節、竊得財物之價值、被害人受損之營業利益損失程度,且上開失竊物均未追回,亦未賠償被害人財產上損害,迄今未與被害人二人和解或調解,併酌其上開各次均係累犯之加重其刑及其自述高中畢業、職業無、經濟狀況不富裕等一切情狀【見同上偵字第4494號卷,第5頁被告警詢受詢問人欄】,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啟被告牟善華內心生起戒貪決心,日後不要再竊取他人財物,亦勿心存僥倖,否則,竊盜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硬擠進獄牢世界,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何必呢?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貪慾心,自願改過,惡念不存,早日回頭,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因此,諸惡莫作,眾善奉行,永無惡曜加臨,常有百福駢臻,千祥雲集,近報則在自己,是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亦請被告不要一直竊盜之抉擇硬擠進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何必如此自己害自己呢?本來是自由快樂人,如今變成犯罪人,豈不可惜哉,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要好好想一想,宜改自己竊盜不好宿習慣性,自己內心生起不欺騙自己的良心、同理心,倘有逆理於心有愧者,勿謂有利而行之,若有合理於心無愧者,勿謂無利而不行,切勿瞞心昧己、明瞞暗騙、損人利己,招災殃於眉捷,奉行諸惡加臨,製造自己當途之瓦石,給自己修崎嶇之路,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事是那麼可笑,但自己已受損了,得不償失,所以,自己要當下一念杜絕欺騙自己的良心,亦不要再竊盜,自己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亦要有社會道義,否則,種如是竊盜因、得上開如是果,後悔會來不及,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詐騙損人利已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改過從善,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宜惡念不存,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自己願改過自新,不履邪徑,不欺暗室,不貪冒財,是吉人語善、視善、行善,一日有三善,三年天必降之福,故自己心甘情願回頭,以決定自己不殘害自己,永不嫌晚。
三、沒收:查本案被告牟善華竊得之財物詳如後附件壹之附表一編號1至編所示之物,業據證人 陳韋廷 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之情節明確,核與被告牟善華於106年7月25日警詢時、10
6年10月26日偵訊時全部坦承犯行【見同上偵字第4494號卷,第5至7頁、第118至120頁】之情節明大致相符,是上開未扣案之被告牟善華犯罪所得詳如後之附件壹之附表一編號1至編所示之物,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開遭竊商品價值合計1,76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珮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4494號被告牟善華女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牟善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24所載時間,均至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之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美廉社基隆南榮店內,分別以徒手竊取該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4所載之財物(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1,760元)後,隨即將竊得之物藏放於身上衣物內及手提袋等處,再至該店櫃檯處將其他商品結帳而離去該店,而上揭遭竊財物均經牟善華食用殆盡。嗣經該店稽核部專員陳韋廷清點店內財物,查覺有異,遂調取該店監視器畫面及會員消費明細資料並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牟善華於偵訊中,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韋廷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之情節大致相符,又被告入出店家之行竊及遭查獲過程,亦有上揭店內監視器擷取照片暨會員消費明細資料各24份等資料附卷可稽,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牟善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號所示之24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再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均為不法所得,而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自承上揭竊得之物均已食用殆盡,即屬不能沒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共1,76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檢察官黃弘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周佩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時間均為106年│遭竊財物│價值(元)│││間發生││││││││├───┼───────┼────┼────┤│1│3/26│台啤2瓶│78│├───┼───────┼────┼────┤│2│4/05│ 小磨坊精 │22││││選月桂葉│││││1包││├───┼───────┼────┼────┤│3│4/06│台啤1瓶│39││││││├───┼───────┼────┼────┤│4│4/11│台啤2瓶│78│├───┼───────┼────┼────┤│5│4/20│台啤2瓶│78│├───┼───────┼────┼────┤│6│4/23│台啤2瓶│78│├───┼───────┼────┼────┤│7│4/30│可果美番│59││││茄醬1瓶││├───┼───────┼────┼────┤│8│5/04│康寶火腿│42││││玉米濃湯│││││1包││├───┼───────┼────┼────┤│9│5/08│台啤1組│156│├───┼───────┼────┼────┤│10│5/10│台啤1瓶│39│├───┼───────┼────┼────┤│11│5/16│台啤2瓶│78│├───┼───────┼────┼────┤│12│5/25│康寶鮮雞│105││││晶1罐││├───┼───────┼────┼────┤│13│5/27│台啤1瓶│39│├───┼───────┼────┼────┤│14│5/28│台啤1組│156│├───┼───────┼────┼────┤│15│5/31│台啤1組│156│├───┼───────┼────┼────┤│16│6/04│ 康美 印尼│29││││白胡椒粉│││││1瓶││├───┼───────┼────┼────┤│17│6/08│台啤1瓶│39│├───┼───────┼────┼────┤│18│6/11│台啤1瓶│39│├───┼───────┼────┼────┤│19│6/12│老船長鯖│38││││魚紅罐1│││││罐││├───┼───────┼────┼────┤│20│6/17│台啤1瓶│39│├───┼───────┼────┼────┤│21│6/20│台啤2瓶│217││││、 佛蒙特 │││││咖哩1盒││├───┼───────┼────┼────┤│22│6/21│台啤1瓶│39│├───┼───────┼────┼────┤│23│6/25│台啤2瓶│78│├───┼───────┼────┼────┤│24│7/06│台啤1瓶│39│├───┴───────┴────┴────┤│備註:上揭附表係經核對卷附遭竊物品清單一覽││表、會員交易明細資料暨監視器畫面後製作,遭││竊商品價值合計1,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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