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志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臺南
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2,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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