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志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臺南
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2,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