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177號
原 告 陳立信
法定代理人 陳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宏驊 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
所,並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
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中僅記載被告「陳宏驊」,惟未檢附
被告之真正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
達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
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