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小補字第4號
原 告 胡喻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
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本件為勞工提起給付工
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應徵裁判費為5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