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二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七年易字第三二一號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並於八十八年四月七日確定。詎其復於緩刑期間內犯傷害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十三號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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