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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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九○號、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兼被告甲○○、乙○○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八
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一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