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九十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萬元,折合銀圓柒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參角,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連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