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八四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魯寶文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關於被訴偽造有價證券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此部分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本件被告於買支票時,未提供擔保予「 小林 」,「小林」亦未對之徵信,復未要求被告要過票,被告向「小林」購買支票之期間,曾經發生印鑑章不符,要補蓋印文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且觀之扣案支票數張,其發票人皆為乙○○,然其上印文卻明顯不同,是苟本件確得真正發票人之同意,何以會再三發生印文明顯不符之情形?何以均未確認被告是否有相當之資力足以使支票兌現?參以被告曾犯詐欺罪、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重利罪、傷害罪、偽造文書罪,可知其社會歷練十足,是以被告買支票之管道已有不正常(即向不詳人買),復未向發票人確認是否屬實,其至少應有明知其購入之票屬來路不明支票之不確定故意云云。經查:
㈠不詳姓名人以乙○○名義,於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向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申請開立帳號為第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自八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止,共領用支票二百二十五張,有一百八十張迴籠,僅五張退票,此有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華京東存字第四八八號函及所附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印鑑卡、申請書及華南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帳戶領用支票使用狀況查詢單一紙附卷(參見原審卷第四八至五三頁)可證。則該支票帳戶使用情形大致正常,並無領用支票後即大量使用而無法兌現之情形,尚難認被告購買該帳戶支票之際,即存有該等支票係冒用他人名義而簽發之認識。又警方於被告身上所扣得乙○○名義為發票人之附表所示之支票影本六張(參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二號偵查卷第二二至二四頁、第二七頁),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支票二張,均有被告之背書,而被告所行使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支票均有兌現,編號六所示之支票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查獲當時(如移送報告書)尚未到期,此有該支票存款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表一份附卷(參見原審卷第五四、六○頁)可參,足見被告均係以正常之方式使用其所購買之支票,亦有資力使所購買之支票兌現,並無故意不予兌現之情形。雖上開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支票之發票人「乙○○」之印文與上開印鑑卡留存之「乙○○」印文有異,惟被告辯稱已要求丙○○提出正確之「乙○○」之印章補蓋,此亦為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有交付被告「乙○○」之印章等情屬實(參見同上第三九二號偵查卷第六頁反面),且經補正蓋印後,上開支票均已兌現,並有與上開該銀行印鑑卡留存「乙○○」之印文相符之印章一枚扣案可憑,是被告所辯只是買支票,不知支票有問題等語,並非無據,而上開支票縱有發票人印文不符之情形,亦難遽認被告明知該等支票係未得乙○○之同意而簽發。
㈡又被告固曾犯詐欺罪、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罪、重利罪、傷害罪、偽造文書罪,
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惟此前科情形,並不能推論被告於公訴人所指購買系爭支票之初,即知悉管道已有不正常(即向不詳人買),或至少有購入之票屬來路不明支票之不確定故意。是檢察官之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俊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吳燦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附表┌──┬──────┬──────┬─────┬───┐│編號│票號│發票日│金額│備註│││││(新台幣)││├──┼──────┼──────┼─────┼───┤│一│ZB0000000│87.12.10│75000│兌現│├──┼──────┼──────┼─────┼───┤│二│ZB0000000│87.12.12│75000│兌現│├──┼──────┼──────┼─────┼───┤│三│ZB0000000│87.12.15│70000│兌現│├──┼──────┼──────┼─────┼───┤│四│ZB0000000│87.12.18│80000│兌現│├──┼──────┼──────┼─────┼───┤│五│ZB0000000│87.12.22│100000│兌現│├──┼──────┼──────┼─────┼───┤│六│ZB0000000│87.12.24│100000│查獲當││││││時尚未││││││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