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61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螺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冠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慶安 因104年度訴字第1661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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