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30號原告 謝仁慈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郁涵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廖日晟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30號原告 謝仁慈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郁涵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