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7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亦豊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亦豊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惟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及提出抵押物之土地最新登記謄本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6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僅提出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其餘逾期仍未補正,依前揭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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