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參參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俊顯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0332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0332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1年1月1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