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共有物應有部分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23號原告 陳帥文 被告世紀天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 蔡武雄 人被告蔡武雄被告 廖碧蕊 當事人間確認共有物應有部分權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第一項與備位聲明第一項之訴訟客體相同,僅其法律上主張有預備關係,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應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又備位聲明第二項之訴係屬獨立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77,687元,合計新臺幣1,277,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