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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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47號原告 許光國 被告 鍾樂民
郭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萬1,400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部分:面積105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萬元/平方公尺=420萬元。臺中市○○區○○段○○○○號建物即臺中市○○區○○○○○街○○號房屋之課稅現值30萬1400元。420萬元+30萬1400元=450萬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