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66號原告 邱亭馨 被告 陳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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