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保險小字第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洪銘遠
被 告 黃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二十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