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1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被   告  袁瑜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捌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者,繳納違約
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二個月者,繳納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
期三個月者,繳納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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