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3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陳麗智
黃靜美
被 告 郭方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