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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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勻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勻庭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柒拾壹元應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張勻庭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106年11月14日至同年12月4日止間所為多次業務侵占犯行間,乃係本於同一侵占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上開侵占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本案業務上侵占之犯行,行為可議,暨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共計新臺幣7萬6,671元,所生之危害程度,案發後迄今均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或任何賠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本件被告上開侵占犯行所得之物,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本件並無不宜執行沒收情形)時,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惠龍、范玟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訴效力發生於本院收受上訴書狀時,非以提出書狀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佔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386號被告張勻庭女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居桃園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勻庭自民國106年10月23日至106年12月19日止,受僱於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遠傳電信公司內壢站前加盟門市(即泛宇金業有限公司,下稱泛宇公司),並擔任門市人員乙職,負責收取電話費、商品銷售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前開任職期間,接續將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營業收入、客戶所繳電信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7萬6,671元侵占入己。嗣經泛宇公司代表人 徐玉富 察覺有異,盤點款項並向張勻庭質問,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泛宇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勻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表人徐玉富之指訴及證人 陳星豪 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勞工保險加保、退保申報單、被告侵占公款明細、被告簽立之切結書、代收異常切結書、電信費繳款通知、繳款收據等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又被告自106年11月14日至106年12月4日止間數次侵占行為,具有時空密接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另被告所侵占之7萬6,671元係屬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檢察官康惠龍檢察官范玟茵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胡瑞芬附表:
┌──┬───────┬─────────┬────────┐│編號│日期│款項│金額(新臺幣)│├──┼───────┼─────────┼────────┤│1│106年11月14日│門市營業收入│1,500元│├──┼───────┼─────────┼────────┤│2│106年11月19日│門市營業收入│12,830元│├──┼───────┼─────────┼────────┤│3│106年12月4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1,417元│├──┼───────┼─────────┼────────┤│4│106年12月13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11,971元│├──┼───────┼─────────┼────────┤│5│106年12月18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7,185元│├──┼───────┼─────────┼────────┤│6│106年12月7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2,892元│├──┼───────┼─────────┼────────┤│7│106年12月14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2,889元│├──┼───────┼─────────┼────────┤│8│106年12月15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1,407元│├──┼───────┼─────────┼────────┤│9│106年12月14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2,684元│├──┼───────┼─────────┼────────┤│10│106年12月14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3,288元│├──┼───────┼─────────┼────────┤│11│106年12月18日│門市營業收入│1,050元│├──┼───────┼─────────┼────────┤│12│106年12月17日│電視盒商品收入│3,295元│├──┼───────┼─────────┼────────┤│13│106年12月15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1,810元│├──┼───────┼─────────┼────────┤│14│106年12月16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1,603元│├──┼───────┼─────────┼────────┤│15│106年12月16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1,631元│├──┼───────┼─────────┼────────┤│16│106年12月16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1,429元│├──┼───────┼─────────┼────────┤│17│106年12月15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1,513元│├──┼───────┼─────────┼────────┤│18│106年12月13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6,682元│├──┼───────┼─────────┼────────┤│19│106年12月21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1,565元│├──┼───────┼─────────┼────────┤│20│106年12月15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1,653元│├──┼───────┼─────────┼────────┤│21│106年12月15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3,068元│├──┼───────┼─────────┼────────┤│22│106年12月16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1,435元│├──┼───────┼─────────┼────────┤│23│106年12月4日│客戶繳交電信資費│1,874元│├──┴───────┴─────────┴────────┤│合計76,6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