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32號上訴人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一三二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