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9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968號原告神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
參加人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課予義務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復規定甚明。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87年11月27日以「雙向傳輸智慧型呼叫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0條之1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4年6月27日(94)智專三(二)04024字第0942059071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因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又本件業經進行2次準備程序,兩造當事人並分別提出書狀或為言詞上之陳述,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周玫芳法官劉錫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