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5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519號原告格維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
送達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營業稅事件有關罰鍰部分之裁判,須以原告是否有未依規定取得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而應依行為時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該項不得扣抵之銷項稅款一事為斷,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92年度訴字第2210號營業稅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2年度訴字第2210號營業稅事件業已終結(卷附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332號判決參照),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錫賢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