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37號上訴人 張金章 被上訴人 車蘭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83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79,700元(即3,700元×481㎡=1,77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對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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