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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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莊稀琇
被   告  謝元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
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50
元,惟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住所送達,經郵局以遷移
不明為由退回通知,且原告復未陳報應送達處所,致本院無
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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