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84號
上訴人即被告  何良俊
上訴人即被告  何良群
上訴人即被告  何良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寶鳳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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