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調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明通呂陳洗呂本發 繼承人等間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06年9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因聲
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依前項規
定為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補正函文於民國106年9月14日送
達聲請人,聲請人已於106年9月28日具狀補正,並非不補正
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所提出之聲請狀,當事人欄位有
3位相對人,聲請狀除僅記載債務人呂明通及相對人呂陳洗
之姓名外,其餘當事人姓名則記載「呂本發之繼承人」。經
本院於106年9月1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15日內,補正提出被繼
承人呂本發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併提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另提
出當事人欄位及聲明欄位均記載完整姓名之更正書狀及繕本
。聲請人於106年9月14日收受上開補正通知,有送達回證在
卷可稽,本院迄106年9月30日以聲請人逾期迄未提出補正完
整當事人姓名之書狀及繕本,而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本院駁
回聲請人上開聲請後,方於106年10月2日自本院轉送收受聲
請人投遞至 朴子 簡易庭之補正書狀,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
按。而聲請人補正書狀投遞至朴子簡易庭之日期則為106年9
月29日,亦有聲請人補正書狀上蓋印之朴子簡易庭收文戳章
在卷足憑。是以,本院於106年9月30日駁回本件聲請之前,
聲請人之補正書狀已於106年9月29日提出至本院朴子簡易庭
乙節,堪可認定。
四、綜上,聲請人補正書狀既已於本院106年9月30日裁定駁回前
提出於本院朴子簡易庭,則原裁定駁回本件聲請,即有未合
,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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