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148號
原   告  莊正一
       莊正次
       莊正仁
       莊豐源
       莊祐達
       莊易達
兼 上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文
被   告  莊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原告莊正仁及莊豐源之住
址,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原告莊正仁及莊
豐源之住址有誤繕,而該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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